CRS下各国税务居民条件汇总

浏览次数:3732019-02-20 10:57:28

本文作者 | Mars Yang

图片来源 | 互联网

申明:©本文为通惠管理顾问原创文章,未经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和传播。转载敬请联系授权(微信ID:THHK02)


随着内地加入CRS协议,很多在境外持有金融资产的客户都感到恐慌,一时间移民避税之风不绝于耳。但实际上,CRS也并没有那么可怕,因为除了CRS,还有一项法规,就是《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这一协议设立的目的,就是避免同一自然人被多地政府征税。简而言之,就是只要成为某一地区或国家的税务居民,在某一地缴纳税收,取得完税凭证,就可以避免在另一地再次缴税。这也给在境外有资产配置的客户一个选择的机会,可以选择较低税率地区进行缴税。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介绍各主要国家的税务居民条件。


CRS下各国税务居民条件汇总


首先,让我们以内地为例,了解下判定是否为纳税居民的几个基本条件。按照相关规定,在内地有住、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内有住所是指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原因,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而习惯性居住的界定,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标准,并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旅游、学习、工作、探亲等而在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境内,则内地即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居住365日,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则不扣减这一天数。


了解了税务居民的几个基本条件,通惠管理顾问就为您介绍几个主要地区的税务居民条件:

1、香港

在某纳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300天的个人;如果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永久性的居所,则该个人一般会被视为“通常居住于中国香港”。

要被视为通常居住在中国香港的个人,该个人除临时性或偶然性离境一定时间外,必须习惯性及通常性居住在中国香港。(通常居住是指个人在香港居住是出于自愿并以定居为目的,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并且不论时间长短,为其当前生活的惯常状态)在确定个人停留在中国香港的天数时,如在中国香港境内停留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2、美国

对非美国公民(外籍个人)而言,需依据 “绿卡标准”或者“实际停留天数标准”来判定是否为外籍个人税收居民。如果外籍个人在美国停留的时间满足“三年内在美停留累积超过 183天(非美国移民,但有美国收入)”的条件,则被视为满足标准。

注意:美国居民标准通常基于公历年度计算。另外,绿卡过期并不一定代表美国税收居民身份的终结。美国的居民纳税人在全球所取得的收入皆须申报,比如:工资薪金、佣金、酬金、利息、股息、合伙分红、资本利得分红、退休金收入、失业补偿金收入等等。


3、英国

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即4月6日到下一年的4月5日),在英国居住183天以上的人;在英国可能有住房,且不在国外从事全日制工作的人;以上2个条件不符合,但是习惯或实际居住在英国境内的人;

另外,自2013年4月6日起,英国的税收居民身份须根据“法定居民身份测试”(Statutory Residence Test)的结果判定。测试内容包括个人在英国停留的时间、是否仅在英国有家、是否在英国从事全职工作以及与英国的关联等。


4、加拿大

一般情况下,在加拿大经常、通常或习惯性居住并生活的个人,都可能被认定为税收居民。因此,与加拿大有居住关系,比如家在加拿大、在加拿大有社会与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与加拿大的关联,皆为重要考量。

此外,加拿大税法中 “视同认定规定(deeming provision)” 对于判定个人是否构成加拿大居民也很重要。例如,一个纳税年度在加拿大境内停留时间超过 183 天或以上,受雇于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某省,通常被认定为税收居民。


由此可见,对于是否为某一地区的税收居民的判定,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标准,但几个通用原则:在改地区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超过界限;或该个人的收入是否来源于经常性居住地。如果您对是否为某地区的税收情况有任何疑问,欢迎您与我们联系,通惠管理顾问必将竭诚为您服务。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企业服务十余年,获得万余客户的信任。能为您提供国内外公司注册香港公司银行开户香港公司年审审计报税、国内公司代记账报税等全方位、一条龙服务,让您全身心投入公司业务发展,再无后顾之忧。选择通惠,选择安心。


cache
Processed in 0.006738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