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标注册

浏览次数:7032018-05-22 10:41:11


本文作者 | Mars Yang

图片来源 |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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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申请

香港商标概要


1、香港于1997年7月1日回归中国,成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高度的自治,香港商标法是参照英国商标法制度的。香港商标的注册基于使用在先原则为主,申请在先原则为辅。香港知识产权署负责香港的商标以及专利一般性事务,其相关法规是完全独立的。新的香港知识产权法在2003年4月4日开始实施,其中仍保留英国商标法大致的轮廓。但在新法中,增删修改了许多部分,需要多加留意 。

2、香港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形状商标、气味商标的申请注册。

3、根据英国提交的通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自1977年11月6日起适用于香港。


香港商标申请费用



香港商标各项业务费用(货币单位:人民币)
业务名称描述费用备注
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

首类:3500;次类:2500

咨询电话 0755-33536177



香港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


商标使用人或打算使用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任何已使用或打算使用的商标声明所有权的人都可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都可备案登记为注册商标的注册使用人,并可有条件有限制或无条件无限制地使用全部或部分的注册商品或服务。审查官对于善意的同时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在其认为适当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准许一个以上的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办理商标注册,并可对这种商标注册附加条件或限制。


香港商标申请所需文件


1、商标图样;

2、确认表,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3、商品或服务清单(包20项/类)。


香港商标申请须知


官方回执时间:1-2天

注册所需时间:约6个月

商标有效期:10年

商标异议期限:3个月

连续不使用撤销时间:5年

香港商标的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的申请可以在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

香港商标审查流程:每件商标申请都将被查询及审查,以便确认商标是否具有注册性,或是否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与其他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审查官将拒绝注册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具有欺骗性或混淆相似的商标。任何表明名誉的、表白性的、暗示性的及建设性的用语都不得进入注册薄。


香港商标注册程序


商标注册处收到注册申请后,审查主任会根据下文所示的步骤处理有关申请。有关申请如没有不足之处,而拟注册商标又没有遇到反对,则整个程序(由商标注册处接获申请至批准商标注册)需时可短至六个月。

提交申请

商标注册处收到注册申请后,会发出收据及通知你有关申请编号。

检查申请的不足之处

商标注册处在审查有关申请前,会先详细检视料是否不全。如资料不全,商标注册处会要求申请人于注册处通知书之日起的两个月内补救有关不足之处。如一切妥当,申请程序会进入下一阶段(检索及审查)。

检索及审查

完成检查申请的不足之处并确定所有资料备妥后,商标注册处会翻查商标记录,以确定在相同或类似的货品或服务,是否有其他商户已经注册或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商标注册处会同时查核有关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条例》所订的注册规定。审查主任随后会发出书面意见,说明对有关标记的反对和理由,或确定接纳有关标记的注册申请。 

反对(官方意见)

如果申请未符合注册规定,商标注册处会提出异议。申请人须于六个月内达致有关规定。这段期限可延展三个月。如答复未获接纳,申请人可以在商标注册处再次提出意见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达致注册规定或要求聆讯。

公布申请

商标注册处接纳你的申请后,便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作出公布。

第三者反对

任何人均可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阅览你的商标,并对你的注册申请提出反对。反对人须在注册申请公布日期起计的三个月内提交反对通知。作为申请人,你可以撤回你的注册申请或就反对提交反陈述。双方均有机会在指定时限内就申请注册或反对注册提交证据。商标注册处收到所有证据后,便会安排双方出席聆讯,并由聆讯人员作出裁决。如你撤回你的注册申请或在反对注册的法律程序中获判败诉,你可能需要支付另一方的讼费。

注册

商标注册处处长接纳有关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便会把该商标的详细资料记入注册纪录册,并向申请人发出注册证明书。注:香港商标的有效期是自申请日起计算的。


香港商标审查注意事项


香港商标审查分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审查。

根据香港商标条例第11条,绝对理由主要包括

(1)缺乏显著性,如纯粹由货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或形状构成;

(2)违反道德原则;

(3)可能会欺骗公众;

(4)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

(5)商标载有国旗、区旗、区徽等。香港商标审查实行部分审查制,即仅部分货品或服务上不符合有关规定,则只拒绝该部分货品或服务。

根据香港商标条例第12条,相对理由主要包括:

(1)在相同或类似货品或服务上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

(2)在可能混淆的货品或服务上与在先商标相同或类似;

(3)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损害;

(4)与已经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或标志相冲突,在先权利拥有人提出反对程序。

香港商标针对不真诚提出商标注册的审查比较严格,香港商标审查官员会在互联网中检索该商标是否有人使用,如果检索出有人在使用但又不是申请提出者,处长便会下发审查意见书,除非提供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同意声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是真诚提出的,否则商标将不予注册。另外,香港不允许在太多类别上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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