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处置股权权益的本地收益的税务明确性优化计划要点——或可豁免缴纳利得税

浏览次数:122024-03-07 14:39:31

前情提要:

关于股权权益处置收益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扩展和重组业务的时候,经常会涉及取得和处置股权权益,而香港实行简单而具竞争力的税制,不会对属于「资本性质」的收益征税。因此,对于处置股权权益所获得的收益或利润(需为在香港产生或者得自香港),也就是「处置股权权益的本地收益」:

  • 如果属于「资本性质」,便无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 反之,如果属于「收入性质」,则须正常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按照现行的税务规则,香港税务局主要通过「营业标记」的方式来分析,以判定本地处置收益的性质,例如:分析进行同类交易的频率、持有期、持股比例、购入或出售股权权益的理由等。

如有关收益在经过「营业标记」分析后:

  • 被判定为属于「资本性质」,便无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 被判定为属于「收入性质」,则须正常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同样的,如处置股权权益的本地亏损属于「资本性质」,便不可作税务扣除;如本地处置亏损属「收入性质」,则可作税务扣除。

关于处置股权权益的本地收益─税务明确性优化计划

《2023年税务(修订)(合资格股权权益持有人的处置收益)条例》(「《修订条例》」)于2023年12月15日刊宪,旨在为本地处置收益提供税务明确性优化计划。

在优化计划下,对于符合所有规定条件的处置股权权益的本地收益,无须通过现行的「营业标记」分析收益的性质,而将会被视为属于「资本性质」,无须缴纳利得税,即可豁免征税。

该优化计划也已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可使投资者实体无须根据「营业标记」分析的方法来评估有关收益是否需要课税。

这一优化计划为香港企业提供了税务明确性,有助于企业进行扩展或重组业务,同时也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企业来港并促进经济增长。

税务明确性优化计划的要点

一、基本条文

除计划规定的豁除情况外,若某投资者实体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处置获投资实体的股权权益,而相关收益或利润是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且在于2023年4月1日或其后开始的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累算,则在符合以下资格准则的情况下,相关处置收益将会被视为属资本性质,无须课缴利得税:

  • 该投资者实体必须为具资格投资者实体;

  • 所处置的必须是具资格获投资实体的具资格股权权益;及

  • 该项处置符合股权持有条件,或所处置的股权权益符合为长持剩余权益而设的例外情况(即分批处置股权权益)。

需要注意,该优化计划只适用于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处置收益,对于在香港以外地方产生或得自香港以外地方的处置收益,即使在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被视作为来源自香港,也不符合计划的资格。

1、具资格投资者实体

  • 法人(不包括自然人),或

  • 拟备独立财务账目的安排(例如:合伙、信托和基金)

需要注意,计划并不适用于身为保险人的投资者实体;同时无就投资者实体的所在地或有否上市作出规定。

2、具资格股权权益

处置不同形式的股权权益(例如:普通股、优先股和合伙权益)所产生的本地收益;前提是有关权益附有与获投资实体的利润、资本或储备相关的权利,并且从获投资实体的角度来看,该权益在适用的会计原则下被视为股权。

需要注意的是,该优化计划不适用于下列股权权益:

  • 就税务事宜被视作营业存货的股权权益;或

  • 从事物业交易、物业发展或持有物业,并且不符合例外条件的获投资实体(豁除实体)的非上市股权权益。

3、股权持有条件

就某投资者实体处置某获投资实体的某项股权权益而言,如符合以下所述情况,股权持有条件即属获符合:

  • 该投资者实体在紧接处置该项股权权益的日期前的连续24个月期间一直持有该项股权权益;及

  • 该项股权权益本身,或联同该投资者实体在上述整段参考期间另外一直持有的有关该获投资实体的若干其他股权权益,构成该获投资实体至少15%的股权权益(「合资格权益」)。

也就是说,投资者实体必须在紧接处置日期前的连续24个月期间,一直持有获投资实体至少15%的股权权益。

弹性安排:容许以集团为基础计算是否符合15%的持股门槛。

4、股权持有条件的例外情况:长持剩余 (分批处置股权权益)

投资者实体可能分批处置其长期持有的股权权益。在处置每批权益后,其股权持有百分比可能降至低于15%的门槛,以至其后处置的余下长持权益(「长持剩余」)不能符合股权持有条件。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计划就股权持有条件设立例外情况。如符合下述情况,投资者实体处置长持剩余所产生的本地处置收益会被视为「资本性质」而无须课缴利得税:

  • 在处置该批长持剩余前,投资者实体持有该获投资实体的若干股权权益,其中部分股权权益已被投资者实体处置(「较早处置」);

  • 较早处置所产生的本地处置收益在符合股权持有条件的基础上被视为符合计划的资格,且该批长持剩余构成相关合资格权益的一部分(换言之,如果该批长持剩余于较早处置中一并被处置,该批长持剩余在符合股权持有条件的基础上会被视为符合计划的资格);及

  • 该批长持剩余的处置在较早处置后的24个月内发生。

二、适用范围

  • 该项处置发生在2024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及

  • 该项收益或利润在始于2023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累算

三、豁除

1、豁除投资者实体

计划不适用于身分是保险人的投资者实体所处置的任何股权权益。

2、豁除股权权益——营业存货

计划不适用于被视作营业存货的股权权益。如关乎持有实体所持的股权权益(「指明股权权益」)的任何就公平价值尚未变现的收益或亏损或因减值作出的准备,已就税务事宜被计入,则指明股权权益会被视作营业存货。

3、豁除股权权益——物业相关实体的非上市股权权益

计划不适用于处置从事以下与物业有关业务的获投资实体的非上市股权权益,不论该物业位处香港地区或其他地方:

  • 物业交易

  • 物业发展

  • 持有物业

这是为免持有不动产作为营业存货的企业滥用计划,即预先安排透过中间实体/另一实体取得或持有其不动产,然后处置该实体的股权权益,藉此根据计划申请豁免就其营业收入课税。

四、优化计划的申请程序

计划适用于以书面选择参与计划的投资者实体。有意选择参与计划的投资者实体,可在处置股权权益的相关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内作出选择并提供所需资料。

五、不选择参与不会带来负面影响

计划并非旨在订立一套整全的新规则,以判定某项收益或亏损的性质。换言之,计划纯粹为纳税人提供另一个选择。对于不符合计划资格的本地处置收益,税务局会继续采用现行的「营业标记」方法,以判定有关处置收益属于资本或收入性质。

 

如您希望更详细地了解您的企业如何从税务优化计划中受益,欢迎随时联系我们,我们专注企业税务服务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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