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法审核加快 离岸公司要注意

浏览次数:3202018-12-28 14:11:55

本文作者 | Mars Yang

图片来源 |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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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内地经济水平有了极大的提升,人民收入也越来越高,从而造就了一个极为广阔且拥有较强购买能力的市场。而内地较低的生产成本和较高制造水平,也在国际享有盛誉。这些优势对任何一个跨国企业都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也让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前往中国投资。随着国外投资越来越多的禁入内地,如何规范和管理外资就成为重要的课题。为此,政府制定了《外国投资法》,用以对国外资金的投资行为进行管理。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介绍《外国投资法》的情况。


外国投资法审核加快 离岸公司要注意


首先,通惠管理顾问先为大家介绍什么是《外国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是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5年1月19日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外国投资法》虽然还未正式实行,但随着国外投资的增多,这部法律的实施必将来临。因此,提前了解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通常,外资投资中国主要有4种方式: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WFOE),为有限公司形式,公司由外资完全控股,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可以从事获得批准的商业活动、开税务发票。因此,这种方式是外资进入中国最常用的方式。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简称JV),即为双方共同设立企业,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EJV)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CJV),这两种方式主要在投资及共同管理方面有区别。

分支机构(branch),所谓分支机构,就是分公司。分支机构为非法人实体,其法律责任和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有国外总公司承担。但由于中国法律没有域外效力,因此,对这种类型的投资活动要求较为严格(按照规定,这类型的审批权限在国务院,常见于银行和保险业)。

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RO),代表处并非独立法人实体,只能在中国进行产品展示、市场调研、科技交流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的商业活动。因此,代表处常常作为联络处,进行“投石问路”性质的活动,为将来成立外商独资企业进行基础性工作。


在日常的工作中,通惠管理顾问碰到的最多问题,就是注册离岸公司是否能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其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离岸公司并不能直接在内地展开商业活动,必须选取以上3种方式之一(代表处不能进行商业活动),进行合规操作后,才能够与内地企业进行直接商业活动。

但随着《外国投资法》立法进程的加快,相关规则的完善,离岸公司直接与内地企业进行商业活动也将有可能实现。如果您对注册离岸公司有任何问题,欢迎您随时与我们联系,通惠管理顾问必将竭诚为您服务。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企业服务十余年,获得万余客户的信任。能为您提供国内、外公司注册香港公司银行开户香港公司年审、审计报税、国内公司代报税等全方位、一条龙服务,让您全身心投入公司业务发展,再无后顾之忧。选择通惠,选择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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