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商品会有什么后果?

浏览次数:6502018-08-01 16:44:02

本文作者 | Mars Yang

图片来源 |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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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从事实际生产的企业来说,最为头疼的就是商标仿冒了。企业精心打造的专属品牌,刚有些知名度,仿冒或是假冒商品很快就“一窝蜂”式的跟进,导致消费者完全没法分辨出自己的品牌。从而使商品销量下滑,而仿冒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可能波及到自己的品牌。今天,通惠就和您聊一聊仿冒商品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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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一现象并不新鲜,只要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几乎都遭受过仿冒商标侵害:娃哈哈旗下的“营养快线”品牌就被“营养怏线”侵权。立白集团的“立白”、“雕牌”、“白猫”洗涤用品就被“白立”、“周住牌”、“日猫”侵权。达能旗下的“脉动”商标被“月永动”、“脉劫”侵权。“康师傅”被“康帅傅”和“康师博”侵权。可口可乐公司的“雪碧”被“雷碧”侵权等等难以计数。


这些商标侵权品牌无一例外,都是采用与真品相似的商标,加以相同或相近的外包装装饰、装潢,误导消费者,这样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双重侵权:即对使用相近的商标,形成商标侵权。又对品牌的外包装进行仿冒,构成包装、装潢侵权。


对于商标侵权,商标所有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以看出,商标法商标侵权有着极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因此,在商品上市销售之前,对商品进行商标保护,则是十分必要的预防行为。而商标注册申请耗时较长,从提交申请注册到取得商标证书,最快也需12个月时间。而在注册公示过程中,仍有可能被竞争者提出“商标异议”而导致商标申请失败,前功尽弃!因此确定一家专业、可信赖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则是提高效率的最好办法。通惠管理顾问从事国内、外企业周边商务业务十余年,能为您提供国内、外公司注册、年审、审计报税、商标查册、注册和后期维护等全方位服务,为您的企业解除后顾之忧。如果您对商标注册有任何问题,欢迎您与我们联系,通惠管理顾问竭诚为您服务,选择通惠,选择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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