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避税条款名词解释

浏览次数:2312019-07-09 10:54:54


本文作者 | Mars Yang

图片来源 |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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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内地经济水平有了极大提升,市场日渐活跃,居民日益富裕。但少部分富裕起来的居民,为逃避应担负的税务责任,通过各种方式,将资产转移至境外,或者采取多种形式的避税手段,逃避税务责任,而这样的情况在近些年愈演愈烈。为有效遏制这样的情况,国家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并在法律中加入了反避税规则,希望以此保护国内税基不受侵蚀。但作为一部法律,其使用的术语和词汇都较为专业和艰深,普通民众难以理解。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解释,反避税条款中较为常见的几个专业词汇及其含义。


新个税避税条款名词解释


在介绍新个税法的文章中,经常出现“一般反避税条款”、“CFC规则”、“转让定价规则”、“信息披露制度”等专业术语,而这些专业术语通常被作为介绍文章的中心词汇出现。因此,对这些专业术语的了解,是理解新个税法的基础。而这些词汇主要意义为:

1、一般反避税条款

一般反避税条款是指在宪法或税法中,就普遍使用于各类税收规避行为,而做出的统一规定,是相对于个别反避税条款的一般防御性规定,同时也是兜底条款其特点是并不针对某一特定的行为类型,而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通过要件描述、涵盖违反立法意图的所有避税行为,并对行政和司法机关认定避税行为、重构正常合理行为以及征税行为中的权利进行分配,以实现对避税行为的立法否定,以及反避税的权力配置。

因此,一般反避税条款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能够进行灵活调整,税务机关有权对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安排进行详细和完整的调查,并确定其避税的事实。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通常有如下特征:1.必定存在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交易;2.居民必定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即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3.居民获取税收利益是其安排的主要目的。满足以上三个特征,即可断定该安排已经构成了避税事实。

2、CFC规则

CFC,是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的英文缩写,而CFC规则,就是受控外国公司规则(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Rules)。在避税行为中,经常出现受控外国公司的身影,甚至可以说受控外国公司是整个避税安排的中心,在境内,可以以该公司为利益主体,逃避境内收益而产生的税收。在境外,可以利用注册地的法律规定,以利润来源于注册地之外而逃避公司注册地的税收,达到境内外均可合法不缴税、进行税务规避的目的。

CFC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为遏制国际避税现象,美国率先进行了专门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立法。通过取消递延纳税,对符合CFC规则条件的美国股东,在当期课税,使避税地公司无法凭借其独立的法人身份达到积累收益的作用,从而弥补相关法律漏洞。从经济原理上讲,因为纳税人设立受控外国公司的动机,在于获得递延纳税利益。因此,消除纳税人在受控外国公司中的税收利益预期,将会消除纳税人利用受控外国公司避税的动机。

3、转让定价规则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通常做法为: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而转让定价管理规则,就是针对转让定价定位进行的管理制度。税务机关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从交易类型来看,转让定价包括让渡财产、权利、利益等的对价,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劳务、融资等四大类交易。而税务机关调查的重点,就在于关联方之间比较容易扭曲"对价",是否涉嫌将应税利润人为地转移到低税率国家/地区。

4、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为"信息公开制度"。最早是指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公开或公布其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规定。但随着跨境经济活动的日益普遍,经常有纳税个体利用境内境外信息沟通不畅、或信息沟通延迟的漏洞,将资产转移至境外,达到在境内逃避税收的目的。而信息披露制度,就强制要求纳税个体如实申报境外所有资产,以便税务门对纳税个体进行完整的资产统计,并要求纳税个体根据其资产情况,依法缴纳税收。

虽然信息披露制度能从根本上掐断跨境避税的安排链条,但由于信息披露涉及个人信息的安全,同时强制要求所有纳税个体进行信息披露缺乏法律支撑。因此实行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仍有较大难度。而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美、英等国再一次成为全球先驱。其中美国税法要求,美国居民只要在境外的金融账户曾经达到1万美元,就必须向IRS(美国国税局)申报其境外资产情况,以便IRS对该居民的全球收益进行征税。


从以上解释可以看出,这些专业词汇都来源于各税务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既有经验和成文法例,对于刚刚起步的个税征税改革,有着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如果您对新个税及反避税条款有任何问题,欢迎您与我们联系,通惠管理顾问必将竭诚为您服务。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获得万余客户信任。能为您提供国内外公司注册香港个人银行开户香港公司银行开户香港公司年审、审计报税、国内公司代记账报税、恢复香港公司注册等全方位、一条龙服务,让您全身心投入公司业务发展,再无后顾之忧。选择通惠,选择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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