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所有在册香港公司均需向香港注册处递交NR2表格
浏览次数:12872018-03-14 15:48:52本文作者 | Mars Yang
图片来源 |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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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中,有一项重要规定——凡所有在册香港公司均需向香港注册处递交NR2表格,【即:登记册及公司纪录备存地点通知书Notice of Location of Registers and Company Records】,并将每间在港公司的SCR【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存放在香港地址,且必须指定一名香港“指定代表”作为向执法人员提供资料及相关援助信息的联络点。若适用公司没有履行上述规定, 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将面临罚款。

接下来我们来说一下这一则法例的出台背景,在环球营商活动中,公司担当不可或缺和合法的角色,但有些人利用公司 (尤其是拥有权和控制权结构复杂的公司 )掩饰和收藏犯罪收益、清洗黑钱,或作避税、贪污、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等不法用途,令国际社会日益关注。特别组织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订国际规管标准,要求各成员司法管辖区 (包括香港在内) 设立机制,以确保主管当局可就法人的实益拥有权和控制权,及时获取充分、准确和最新的资料。
根据特别组织的要求,凡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均须提供实益拥有权的资料,藉此提升法团拥有权的透明度。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根据《公司条例》或《旧有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即本地注册成立的公司 ,当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内容:公司须以中文或英文备存登记册。其中包括:
(1)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
(2)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须登记的更改详情;
(3)最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称及联络资料,以提供与该公司的登记册有关的协助予执法人员。公司的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僱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公司的主要责任:就遵从有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广义来说,公司负有下述责任: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某订明地方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采取合理步骤以识别公司的每名重要控制人,包括发出通知并取得关于他们的所需详情将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保持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内的所需详情更新提供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予执法人员查阅,并复制或复印该登记册。
凡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 4 级罚款 (即 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 元。
关于虚假陈述的罪行:
(1)任何人如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中,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一项在任何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具欺骗性的陈述 ;
(2)任何人如在对公司的通知作出的回覆中,明知罔顾实情地作出一项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具欺骗性的陈述,或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具欺骗性的资料,该人即属犯罪。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300,000元及监禁2年;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即100,00元)及监禁6个月。
通惠管理顾问公司可提供以下服务:
向香港注册处递交NR2表格;
提供公司纪录备存地点及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
提供公司指定代表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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