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第49号令与11号令主要差异对比
浏览次数:32026-11-04 09:00:01作为企业出海投资的主要指导文件,发改委2017年推出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11号令)自推出以来,一直都深受各方企业关注,同时也是进行ODI备案的指导性文件。但随着社会发展,这部部门级的工作指导章程已经略显疲态。为确保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行为可控,并引导境外投资市场正向发展,国务院于2026年7月正式施行了《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正式将境内个人、企业和组织向境外项目投资的行为,归入国家层级管辖。作为部级单位的发改委,为配合更高层级政令,于2026年10月22日推出了新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6年49号令),并将于2026年12月1日生效,现行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11号令)也将同时废止。
而作为配合上级政令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6年49号令),在一些方面与较早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11号令)有不小区别,今天,通惠就以前后两部政令作对比,围绕主要差异进行说明,让各位能清晰看出两者的不同。

首先,是两版《办法》所监管的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2017年11号令所监管的投资主体,主要包含境内企业(金融及非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等,自然人并不在2017年11号令的管辖范围内。
2026年49号令除了原有的投资主体外,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第837号令《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口径,额外增加了“其他组织”和“个人”两项。也就意味着,原则上个人可以通过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省级发改委,递交合规的境外投资申请,从而获准向境外项目投资。当然,此处只是原则上同意个人向境外项目投资,具体落地方案还需根据后续发布的指导办法进行。
其次,是两版《办法》对项目的管理方案不同。
2017年11号令中,对于境外大额非敏感(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要求项目实施前(未规定时限)提交大额非敏感项目情况报告表;
而2026年49号令中,则对境外项目管理更细致,不再提及境外大额非敏感项目概念,而是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都必须于10日内提交对外投资前期工作情况报告。
1.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
2.关乎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
这一项要求的改变,从实际上对境外投资项目加大了监管细度,确保“走出去”的项目不会成为断线的风筝,脱离监管。
第三,是对监管行为的界定进一步明确。
2017年11号令形成时间较早,其监管更侧重规范境外投资本身的行为,且对“再投资”管理稍显松懈,主要以事中事后报告实施监管;
但2026年49号令则对“对外投资”行为进行了更详细的界定,即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权益的活动(如新建、改扩建、协议控制和参股基金等);并且明确规定,境外再投资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对外投资”,仍旧受到49号令的监督管理;
这一点变化可以视作2017版《办法》监管内容的补全,也是对境外投资模式发展的适应,以更全面细致的监管工作,杜绝异常境外项目成为境内资金出逃的通道,也让真正打算向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者,不会因监管而错失有价值的境外投资标的。
通过以上三点的对比说明,相信大家可以看出,虽然两版《办法》都是对境内投资主体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指导和管理,但两者所涉及的监管范围和监管内容已经产生较大变化。
总的来看,2026年49号令的监管更为全面和精细,同时也进一步拓宽了“境内投资人”概念,让更多有需求的投资人,能够合法合规地开展境外投资项目,获取境外投资收益。由于2026年49号令变化较大,如果您对新规下进行ODI核准、备案有任何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通惠管理顾问必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