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第49号令《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核心內容浅析
浏览次数:72026-10-30 09:00:01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投资人向境外项目投资的热情不断高涨。但国际形势变化万千,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也在快速抬头,严重影响了我国投资人在境外所投项目的发展前景。在这样的情况下,以国家部委为主监管境外投资的政策,已难以适应时代变化。
基于此种情况,国务院于2026年7月颁布837号令《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将境外投资行为纳入国家管辖,以应对国际局势的快速变化。与此相适应,原本由国家发改委2017年发布的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也与上级政令口径统一,并根据以往管理经验,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完善和拓展,使其能够适应市场需求和国际环境。最终国家发改委于2026年10月发布第49号令《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并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2017年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也将废止。
相较于2017年11号令,2026年49号令变化明显,大部分内容虽是对以往政策的扩展,但也包含全新的条款和政策。今天,通惠就为大家介绍,即将生效的发改委第49号令《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最核心的几条内容。

1、监管主体扩展
依据国务院837号令所述,境内居民个人也可进行对外投资活动,因此发改委第49号令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原则上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当然,具体如何开展境内个人居民的境外投资申请,还需等待主管部门发布办理细则。
同时,发改委2026年49号令还将境内“其他组织”也纳入监管主体,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
2、明确管理机关
2026年49号令延续了2017年11号令中,关于敏感项目和备案项目的管理方式,明确由国家发改委统一核准敏感项目,由投资者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省级发改委,办理备案管理的对外投资。当然,对于备案管理且3亿美元及以上投资额的,仍由国家发改委进行备案。
同时依据49号令条款,个人申请开展境外投资,需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省级发改委递交备案申请。
3、界定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的界定与2017年11号令差异不大,仍为获取境外土地、自然资源、基础设施权益、通过协议信托方式控制境外资产、新建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等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境外再投资被划定为开展境外投资范畴。
相较之下,2026年49号令对投资范围的界定更宽,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获取境外项目权益,或是开展境外再投资,都被纳入“投资”这个大范围,也就意味着需要接受国内监管部门的管理。
4、确立核准和备案的分类管理
两版《办法》对于项目的核准管理界定一致,敏感行业和敏感国家和地区仍需要国家发改委核准;
备案管理仍旧以中央管理企业、地方企业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为界;同时个人投资者投资境外项目的管理机关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5、强化安全审查及法律责任
2026年49号令强调了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转让和处分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并明确规定了投资人(个人、企业和组织)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的配合义务,也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需建立协同检查机制,对对外投资实行分类分级全过程监督;
除此之外,2026年49号令新增了大量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款,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资者自身行为违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情形,均会受到相应处理(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对外投资等),若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发改委《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6年49号令)不仅是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2026年837号令)的统一口径版,特别是法律责任的加入,使其成为经过全面强化和查漏补缺的正式管理制度。由于新版《办法》对ODI影响较大,如果您对在新规下办理ODI核准、备案有疑问之处,欢迎与我们联系,通惠管理顾问必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