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迷局:死不了 or 死不起

浏览次数:3532018-12-10 12:04:18

本文作者 | Mars Yang

图片来源 |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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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移动支付、高铁、网购,被誉为中国的“新四大发明”。而其中,共享单车一定是与普通人关系最为密切的活动之一,因为它完美的解决了“离家最后一公里”的难题。一时间,共享单车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甚至到了共享单车“颜色已经不够用”的地步。但是,好景不长,很多颜色的单车消失,只剩下小橙(摩拜)和小黄(OFO)在苦苦支撑。然而,小黄最近的状况也让人揪心。甚至更有人形容此刻的OFO处于“至暗时刻”。大量客户的押金无法退回,导致OFO的用户骂声一片。通惠管理顾问无意在此评论任何人的是非对错,仅仅对共享单车的押金一事而说。因为2019年1月1日实行的《电子商务法》将直接关系到网商收取押金的行为。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结合OFO的迷局,为大家介绍《电子商务法》关于网商收取押金行为的法律规定。


OFO迷局:死不了 or 死不起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看以往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对于共享单车押金一事的态度。2017年8月1日,交通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十二条“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规定: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其中提到的押金问题,表明相关部门对企业收取押金的行为存在异议。首先,是押金的收取,是否是合理合法行为;其次,押金应当是第三方存管,不应当视为企业的自由资金,随意挪用,而只能用于退还;也就是说,共享单车企业留存押金,不能用于退还以外的任何用途,甚至不能用押金获取银行利息。因为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押金的支付者(消费者)。否则共享单车企业就涉及非法集资。


而事实上,OFO的无法退还押金情况,恰恰证明了用户的押金并没有被妥善保存,甚至可能已经挪作他用,在押金退款过程中,也设置了很多“捆绑条款”,如押金转预存金、季卡、月卡等消费卡的“套路”,甚至直接久拖不退。而OFO创始人戴威曾经说过:破产不可能,其他皆有可能。虽然除了其本人的解释,其他人对这句话的解读都有可能是误解。但也确实证明OFO这样的情况,已经无法用“破产”来逃避责任了,在解决押金问题之前,其公司负责人也不可能全身而退,从“死不了”成为“死不起”。

2019年1月1日实行的《电子商务法》第21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的退换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60条规定,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因此,OFO的押金退还迷局,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按照《电子商务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解决,而押金无法退还的消费者,可根据第60条规定,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解决。

而押金问题,仅仅是电子商务经营中碰到众多问题中的1个,也仅仅是《电子商务法》中规范电商从业者行为的1个方面。如果您对《电子商务法》涉及商业登记事项有任何问题,欢迎您及时与我们联系,通惠管理顾问必将竭诚为您服务。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于离岸、内地公司商务秘书服务十余年。能为您提供离岸内地公司注册离岸银行开户离岸公司年审、审计报税、公司注销等全方位、一条龙服务,获得数万客户信任。让您全身心投入公司业务发展,再无后顾之忧。选择通惠,选择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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