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收居民的申请条件

浏览次数:4482019-02-20 11:03:39


本文作者 | Mars Yang

图片来源 |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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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内地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逐渐增加,越来越多的客商选择注册香港公司开展业务,以享受香港便利的外汇收付服务和优惠的税收政策。但随着CRS协议的逐步深入,内地对于境外资产的税收追缴也愈发严格。而香港不但拥有较低的税率,同时与内地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使得企业有机会选择较低税率的地区进行缴税,减轻税务负担。因此,拥有一个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就显得十分重要。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介绍,申请香港税收居民的条件。


香港税收居民的申请条件


1、香港个人税务居民的认定

通常,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个人居民的界定包括:通常居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及临时在香港工作、居住的个人,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300 天的个人。


2、香港企业税务居民的认定

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的具有法团地位的公司,只须向内地有关当局提交香港的公司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册摘录的核证本,便可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无需向本局申请居民身份证明书。

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的香港法人企业都是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第32条成立的,都能够提供商业登记核证本证明其香港法人居民身份。


但是,香港法人居民除了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法人公司这种情况外,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人团体公司。这种特殊情况下的公司,也可以被认定为香港法人居民,但这类公司没有香港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颁发的商业登记核证本。这种特殊情形包括两类:

1.香港法人公司X,在内地成立法人公司Y,但是Y的实际管理机构是X公司。根据国税函[2007]403号文第三条规定,Y公司具有香港法人居民身份,属于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团公司;

2.香港法人公司X,在香港和内地以外的第三国(或地区)Y成立法人公司Z,但是Z的实际管理机构是X公司,根据国税函[2007]403号文第三条规定,Z公司具有香港法人居民身份。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企业是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人公司,即使能够取得香港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也仍然不能享受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协定安排。因为这类公司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不在香港,因此该公司属于受控制的一方,不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不满足享受税收协定的前提条件。

而对于“实际管理或控制位于香港”这一条件,通常有数个方面,其中包括:

1、董事会成员和董事会会议在何处举行,用以确定公司通常管理或控制的地区;与其关注每个董事会成员的国籍,因为公司将在董事会成员所在的地方进行业务操作。

另外还包括大量细节,如筹备工作地点、董事会会议的地点、董事会成员的实际出席情况、会议期间讨论和待解决的问题,以及问题的执行和解决情况。

2、员工

详细调查该公司是否在香港雇佣了员工。此外税务局会收集每位雇员的个人资料(如姓名、国籍、年龄、薪酬等)及工作职责详情,以作商业主体测试。

3、公司机构

企业的固定营业地点和银行账户的位置,便于业务运作和融资。此外,税务局还会调查申请人的福利收入方面的利益所有权情况,特别是获得优惠税收待遇的被动收入(如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收入或资本收益等)。

在相关文件指引中指明,如果“申请人……是股息、利息或版税的收款人,其使用权和享有收入的权利受到合同或法律义务的限制,将收到的付款转嫁给另一个人,申请人并不是受益方……”,税务局会认为申请人不是收入的实益所有者,则拒绝向申请人授予税务居民证明。


由此可见,对于申请香港税务居民,并非意见简单的工作,其中会涉及大量细节切具体的内容,因此您需要一家专业企业有责任心的秘书服务提供商为您代劳。而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企业服务十余年,获得万余客户的信任。能为您提供国内外公司注册香港公司银行开户香港公司年审审计报税、国内公司代记账报税等全方位、一条龙服务,让您全身心投入公司业务发展,再无后顾之忧。选择通惠,选择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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