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责任合伙基金的安全港设定
浏览次数:3562020-11-30 00:00:01本文作者 | Mars Yang
图片来源 |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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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由于历史原因实行了与内地完全不同的政治制度,同时也为香港的商业制度发展提供了丰沃土壤。也正是因为香港的商业组织和管理体系较为完善才令其成为全球知名的金融中心。但在香港较为完善的商业组织体系中仍存在一丝瑕疵,就是香港的合伙经营制度。香港的合伙经营制度最早发源于1903年,虽然经过多次增补条款,但其法律框架已经明显落后于时代,更无法适应现代私募基金对于合伙经营制度的要求。为适应现在商业活动的需求,也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香港政府于今年年中通过了新的《有限责任合伙条例》引入了有限责任合伙基金制度,并为其提供了广泛的税收和制度保障。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介绍,香港有限责任合伙基金的安全港条款设定。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作为高度特化的合伙经营,最初发源于美国,由于这项制度很好的平衡了投资者和管理者的权利及利益,因此很快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开来。虽然香港在这方面已显落后,但凭借税务和管理制度优势,仍能为世界各地的投资者产生足够的吸引力。在这其中,香港有限责任合伙基金的安全港条款能够极大的扩展有限责任合伙人参与经营的权限,同时又不会影响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定位更使得有限责任合伙人能够更好的保护所投入的资金。
依照新颁布的《有限责任合伙条例》,对有限责任合伙基金的投资人给予了一定权限和参与特定的基金管理活动,有限合伙人参与这些活动时并不会被视为对该基金进行管理,因此也就不会影响到有限合伙人的保护力度。这些活动包括:
1、可以在有限合伙基金的董事会(委员会)任职;
2、对有限合伙基金的业务、账目、估值或资产,向普通合伙人(投资管理人)提供建议或予以批准;
3、参与任何合伙人加入或退出、有限合伙基金的期限、委任投资管理人、更改有限合伙基金投资范围的决策。
从允许有限责任合伙人参与的安全港活动项目来看,实际上已经属于基金日常运营管理的范畴。但从有限责任合伙基金的整体制度上看,普通合伙人所获得的管理权限十分全面,虽然通过无限责任和收益分成的方式来将普通合伙人的利益捆绑在基金的收益上,但仍然无法全面打消有限责任合伙人(投资人)的顾虑,因此安全港条款应运而生,并且通过这种方式监督和限制了普通合伙人的权利范围,更有效的保证了投资人所投入资金的安全。
从以上介绍不难看出,香港此次推行的有限责任合伙基金制度,对投资人和管理人的利益及权限都有十分周全的保障条款,因此也打消了境内外投资人在香港设立有限责任合伙基金的安全顾虑。由于香港对于有限责任合伙基金的注册有一定要求,因此委托一家专业且有责任心的企业服务提供上提供必要协助,就成为最好的选择。而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获得万余客户信任。能为您提供香港、新加坡、日本、美国、开曼、BVI、塞舌尔、马绍尔等国内外公司注册、公司及个人银行开户、离岸公司年审及审计报税、国内公司代记账报税、境内外商标专利申请、书号刊号及二维码申请、恢复离岸公司注册等全方位、一条龙服务,让您全身心投入公司业务发展,再无后顾之忧。选择通惠,选择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