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基金的区别

浏览次数:1392020-11-21 00:00:01


本文作者 | Mars Yang

图片来源 |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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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作为世界知名的金融中心,拥有十分健全且完善的商业管理体系。尽管香港的现代商业管理制度已经发展逾百年,但香港商业管理部门仍在积极研究新出现的商业组织形式并将其引入香港,为落户香港的投资者提供丰富多元的选择。而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作为晚出现的商业组织形式,在很短时间内就风靡全球并在世界多个国家落地。香港商业管理部门也在今年将这一制度引入香港,为香港增添了有限责任合伙基金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介绍,这两种商业组织形式的区别。


香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基金的区别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最早出现于美国德克萨斯州,这种合伙制度的出现,其实是为了解决合伙人制度中,对于非行为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问题。但由于这种制度能够最大程度消除特殊合伙人(出资人)的法律责任,因此受到市场的欢迎,并完善建立了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简称L.L.P.),且快速延伸到投资基金行业,出现了有限责任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简称L.P.F.)。

通常来说,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会包含两个(或以上)合伙人,其中一人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另一人为有限责任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在香港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中,普通合伙人(G.P)全权负责企业的经营和日常管理事项,而有限责任合伙人(L.P)则不能对经营进行干预,只能依靠代理人(或自己)对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对经营方向提出建议。如果有限责任合伙人因干预经营而产生法律责任,则其干预经营而产生的债务或法律后果,就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香港有限责任合伙基金真正受到法律认可的时间较晚,香港《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早在一个世纪前就已经设立,虽然其后一直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正,但其总体框架已经无法满足现行(特别是私募基金业务)的商业需求,因此香港政府在今年8月底,通过了新的有限责任合伙基金管理条例,并在9月下旬发布了最新的《有限责任合伙条例》以配合有限责任合伙基金的实行。由于基金和公司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同在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下的这两种商业实体,也存在一些分别。

1、管辖部门不同

依照最新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要求,每间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都需要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出注册申请。其中,有限责任合伙基金必须由合乎资格的香港律师或律师行提交,并且如果该基金想要开展经营业务,就必须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经营牌照。

2、普通合伙人要求不同

相较来说,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如果不参与金融活动,则对普通合伙人的业务要求就要低很多,只要该普通合伙人受到普通合伙人的信赖,就可以出任拟成立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作为深度参与金融业务的个体,并且是金融牌照的负责人,因此对其专业水平要求就要高很多。必须为香港证监会认可的专业人士出任。


从以上介绍不难看出,香港有限合伙基金与香港有限合伙企业,虽然都是以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为基础,但两者存在很大区别。由于香港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刚推出不久,因此您需要一家专业且有经验的企业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支持。而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获得万余客户信任。能为您提供香港、新加坡、日本、美国、开曼、BVI、塞舌尔、马绍尔等国内外公司注册公司及个人银行开户离岸公司年审审计报税、国内公司代记账报税、境内外商标专利申请、书号刊号及二维码申请、恢复离岸公司注册等全方位、一条龙服务,让您全身心投入公司业务发展,再无后顾之忧。选择通惠,选择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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