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限制要点

浏览次数:3872019-04-12 10:54:20


本文作者 | Mars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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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改革开放,内地经济水平有了极大提升,而这一切的推手,就是大量新成立的商业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这些公司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公司合并和股权转让行为逐渐增多。但由于股权转让牵涉多方利益,因此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协议有十分细致的规定。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介绍,内地股权转让协议的几个要点。


中国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限制要点


股权转让制度是公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股权转让成为公司募集资本、重组产权、优化资源的重要形式,使公司充满生机和活力。而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转让人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人支付价金并取得股权的正式文件。由于股权转让合同标的特殊,且股权转让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合同的当事人,同时还包括目标公司及其所有股东等。因此,股权转让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与普通的买卖合同不同,需要较普通买卖合同更为细致和严格的条约制定。

中国《公司法》对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通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否则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律上具有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关于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其具体规定为:

1.转让人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转让人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否则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公司实践中,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主要情形是转让人没有依法取得公司股东的资格,或者转让人的公司股东资格因故丧失的,其转让出资无效。

2.受让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受让股权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是一项重要的商业活动,各种投资主体应当具备商业主体的基本条件。需要注意的是,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员,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以受让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权的形式向外投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不能作为公司股东;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2、转让的股权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标的的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财产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中国法律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股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发起人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权力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的转让受到限制。

3.职工股:职工股,只能在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禁止向职工以外的人转让。

4.公司股: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等于向股东支付抽逃的股本金,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损害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5.法人股: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或者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财产向独立于自己的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法人股原则上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6.国有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向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转让国有股时,转让人未对股权进行评估即进行转让,或者出资转让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而损害国家拥有的股份的权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7.外资股:国家禁止或限制外资企业进入领域及行业的公司股权,不允许或限制向外商转让股权。

8.收购股:根据《证券法》第98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3、股权转让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1.违反法律规定的转让方式:中国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主要是记名股票。而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委托证券公司在国家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法人股对应挂牌交易,场外交易或者转让的行为无效。

2.违反法律规定的转让手续: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对某些种类的股权,股东在转让时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或者手续,如果没有履行规定程序和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股权转让合同并不确定无效,也可能判定为尚未生效。

3.违反法律法规的转让条件: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2、3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或者合作的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必须经其他合营或者合作各方的同意,对合营一方转让的出资,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或者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应当认定股权转让无效。

4、当事人对股权处置意愿真实;

为防止转让人向受转让人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受让人可以要求转让人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提供担保,如向公正机关提存保证金等。同时如果出让人受到欺诈、胁迫等非主观意愿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将被认为无效。

股权转让合同中的欺诈,是指转让人故意虚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诱使受让人对股权的真实价格做出错误判断而与其签订合同。虚构或者隐瞒的事实必须是与股权价格有重大联系的事实,如向受让人隐瞒公司重大债务、隐瞒担保之债、隐瞒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等,足以对股权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受让人可以请求宣告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涉及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或者特定的第三人,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一方如采用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时,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但是如果转让的股份属于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该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转让股权是为了逃避债务,从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5、当事人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由此可见,中国法律对于股权转让这一牵涉多方利益的商业行为,制定了极为细致和全面的规定,对股权转让双方都进行了制约,以确保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有效。如果您对中国公司注册或维护有任何问题,欢迎您与我们联系,通惠管理顾问必将竭诚为您服务。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获得万余客户信任。能为您提供国内外公司注册香港个人银行开户香港公司银行开户香港公司年审、审计报税、国内公司代记账报税、恢复香港公司注册等全方位、一条龙服务,让您全身心投入公司业务发展,再无后顾之忧。选择通惠,选择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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