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代表处常见问题汇总

浏览次数:3892018-01-18 15:15:22


本文作者 | Mars Yang

图片来源 |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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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经常遇到一些代表处来咨询我们问题,经过整理我们列出最常被问的几点供大家参考,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我们通惠管理的顾问们。


问:在深圳设立的代表处如何计算所得税? 


答:所得税计算方法: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23%)


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23%×企业所得税税率25%


问:计算收入的经费支出包括哪些费用? 


答: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员工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它营运费用。


问:利息收入可否扣减经费支出额? 


答: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应以其实际发生的经费换算收入纳税。


问:代表处的固定资产可否计算折旧? 


答: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或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问:代表处有哪些费用可不列入经费支出? 


答:以下费用可不列入经费支出:


总公司邀请访问,由常驻代表处垫付的有关人员的机票费用;


总公司组织的代表团访华,由常驻代表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食宿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交际应酬费用等;


总机构在华举办大型展览,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费用;


代表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代表处以现金形式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


问:无偿使用总公司拥有的物业作办公地址,是否要按经费支出计算收入纳税? 


答:代表处无偿使用总公司的物业作办公地址,需要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计算租金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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