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商标注册
浏览次数:4072018-05-21 16:08:37本文作者 | Mars Yang
图片来源 |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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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拿大保护商标的现行法律为1985年的商标法。该法被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时间为1995年。
2、商标权的产生基于使用在先原则。
3、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和证明商标。
4、加拿大对商标注册的类别没有作相关规定,一个商标申请可以包含任何商品和服务。
5、加拿大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加拿大商标各项业务费用(货币单位:人民币) | |||
业务名称 | 描述 | 费用 | 备注 |
申请注册 | 商标申请注册 | 7500不分类(包20项产品) | 咨询电话 0755-33536177 |
1.在加拿大打算使用以及打算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人;
2.在加拿大已经使用商标的人;
3.其所属国是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已在其所属国注册或申请注册该商标并已经在任何地方使用该商标的人;
4.已经在任何一个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使用该商标且该商标已在加拿大驰名的人;
5.以上4项的继承人。
1、商标图样;
2、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名称,指定商品服务类别及具体名称。
官方回执时间:1-2周
注册所需时间:15-20个月
商标有效期:15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
加拿大商标办理途径分析:加拿大非马德里成员国,因此,只能通过单一方式予以办理。
加拿大商标注册流程:
加拿大是商标使用保护主义的又一代表国家,在加拿大商标注册程序中,要说清楚在加拿大已经使用该商标还是只是意图在加拿大使用。加拿大商标审查程序也是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在经过商标局审查后也需要经历异议公告期,这些方面与中国等都是相差不大的。
另外,加拿大商标针对商品项目是不分类的,因此,在注册时不需要指定商品类别,只需要提交具体的商品项目即可,通惠管理顾问在费用中是包括了20项产品项目的。不过我们还是建议您选择实际使用的类别为主,如果肆意乱选,或许会造成被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 。
加拿大驳回商标的绝对理由:
(1)与下列标志相同或近似不得注册(禁止性规定):
a.皇家/皇室标志(盾冠杖等);
b.总督的任何标志;
c.任何指向商品/服务的来源是皇室或政府的;
d.加拿大的国旗国徽或地区旗帜徽记(包括已弃用的),其他国家的国旗国徽及徽记等,政府间组织的旗徽等;
e.红十字、红新月、红水晶、红狮子、红太阳(伊朗的红十字标志);
f.政府部门标志;
g.不道德的,令人反感的词语/图形;
h.导致他人与某个活人/死亡未满30年的人产生关联的;i.任何大学名称;j.获得皇家特许或政府特许或大学许可的除外(针对这些机构的标志);
(2)以下情况不得注册:
a.仅含任何活人的或者死亡不超过30年的人姓或名;
b.直接指明或虚假指明原产地的英文/法语或图片等;c.在相关商品上使用的任何商品名/服务名(任何语言);
d.与在先注册商标产生混淆(近似会相同);
e.第9、10节规定不得注册的商标(绝对理由);
f. 10.1节规定不得注册的商标;
g.全部或部分指定一个被保护的地理名称,但实际商品来源不服,仅限酒类商品;
h.奥运及残奥标志法规定不可注册的。注:不适用上述情况:在申请之前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商标注册证的颁发并不代表我们结束了对客户的服务,您的商标从前期的查询和构思,到申请中的申报办理,直至取得商标注册证书,都会有通惠的一对一顾问提供VIP服务,商标注册成功后我们还会协助客户发挥您商标的最大经济价值。
★商标取证的后期:我司客服部会对客户已注册的商标提供免费的监测和后续跟踪服务,一旦发现有类似申请或其他侵权商标,即刻通知客户并且予以关注和跟进,根据客户要求,制定相应方案,切实维护客户权利。
★如果您的商标到期需要续展,我司将及时通知到您,通惠的服务不会因为商标证书的发放而终止,真诚希望通惠的服务能够得到您的信任和认可并保持长期的支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