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之股东会的组织要求

浏览次数:2272019-06-14 10:44:51


本文作者 | Mars Yang

图片来源 |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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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内地经济水平有了极大的提升,经济的发展也推进了新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而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新资源的加入,与新资源一同加入的,还有新的投资人,也就是俗称的股东。股东人数多了,在做出重大决定时,为保证每位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就需要通过股东大会的形式作出该事项的决议。但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的组织也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条件,才能最大程度保证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介绍,中国公司股东会的组织要求。


中国公司之股东会的组织要求


股东大会,作为法律规定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做出的决议甚至能够决定公司未来的走向甚至生死,对于拥有如此权力的组织,其组织程序和组织要求,也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通常能够召集股东会议的有3个机构,分别为:

1、董事会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都规定,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中国《公司法》第40条也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而法律规定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股东出于个人利益,以不正当的方式干涉公司经营,确保公司运营效率。因此,董事会享有的股东会议召集权是固有权,不得通过公司章程进行剥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外,如果没有由董事会召集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是违法法律程序的决议,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议召集程序。

2、监事会

中国《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而这其中的“不能履行”,是指客观不能,即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在履行职责中遇到客观障碍;“不履行”,是指主观不能,即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故意拒不履行职责。因此,董事会和监事会召集股东会议既是职权,也是职责。但监事会和股东的召集权行使的性质有所区别:监事会召集股东会议,是作为公司机关应当履行的一种职责,是不能放弃的义务;而股东召集股东会议则属于股权的内容,是法律赋予的少数股东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3、股东

中国《公司法》第101条规定,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股东会议召集职责时,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议;股份有限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对于股东会的召集时间和召集方式,在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缺陷,如中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召开股东年会或临时股东会议的时间,都未作明确规定。而实际情况下,某些董事会利用这一漏洞,拖延召集股东会议的职责,使监事会和股东的股东会议召集权无法行使。因此有必要在公司章程中对实际执行方式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股东会议的顺利召开。

对于通知方式,虽然《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会议的召集通知程序,但通知程序中的通知期限如何计算也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存在两种观点,即发信主义和到达主义。一部分观点认为,通知应当采取“发信主义”,即发出通知之日即为起算日,至于该通知股东是否收到则不予考虑。另一观点则认为,通知方式为公告的,应当采取“发信主义”,其他通知方式则应当采取“到达主义”,才能最大程度保障每位股东的权益。对于这两种观点的优劣,通惠管理顾问不便做出评价,但为防止通知方式的问题影响到股东会的组织,有必要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确保各位股东的权益。


由此可见,虽然相关法律对股东会的各项权利和程序都做了规定,但仍存在某些漏洞,而这些漏洞很有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因此,采取必要措施对这些方面进行封堵,防止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显得十分必要。如果您对中国公司运营和维护有任何问题,欢迎您与我们联系,通惠管理顾问必将竭诚为您服务。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获得万余客户信任。能为您提供国内外公司注册香港个人银行开户香港公司银行开户香港公司年审、审计报税、国内公司代记账报税、恢复香港公司注册等全方位、一条龙服务,让您全身心投入公司业务发展,再无后顾之忧。选择通惠,选择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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