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全球追税 各国税收居民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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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 Mars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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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世界各国间经贸联系日益紧密,使各国经济水平都有了明显提升。但由于不同国家间存在地理、政治的差异,导致税务居民在境外的资产信息难以被本国税务机关掌握,也让各个国家的富人阶层看到利用海外资产配置,从而规避国内税收的可能。而大量国内资金流向境外,必然导致境内税基侵蚀,应收税金下降,严重破坏纳税的公平性。面对愈演愈烈的资产转移规避税收行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了CRS协议,期望通过加强各国间涉税金融账户信息的交换,打击跨境避税行为。但CRS协议信息交换的基础是税务居民的认定,因此就涉及到各个国家对税收居民的确定条件。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介绍,世界几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居民认定条件。


CRS全球追税 各国税收居民认定条件


在各国税法中,通常都会规定“税收居民”有全球纳税义务,不仅应就本国的收益纳税申报,也应就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收益进行纳税申报。在法律上,税收居民身份是一个国家(地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并非依据国籍标准,而是按照各国国内法的规定来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目前,针对自然人,各国对税收居民的判定通常采用的有三个标准: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停留时间标准。而主要投资地“税收居民”法律认定标准如下:

1、英国法律执行的是判例法,而税收意义上的英国居民一般指如下三大类

(1)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即4月6日到次年的4月5日),在英国居住183天以上的人;

(2)在英国有可能使用的住房,且不在国外从事全日制的工作者;

(3)虽然不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习惯或实际居住在英国的人。

但需要注意的是,从2013年4月起,英国实行一项全面的法定居住测试,并会根据测试结果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英国的税收居民。若根据上述条件依然无法确认税收居民身份,则要看其他一些相关因素,比如家庭、住所、工作、过去两年在英国的天数、在其他国家的居留情况等。

2、澳大利亚官方规定,自然人账户持有人可以根据澳大利亚税务办公室公布的《税务指南》,判断其是否为澳大利亚的税收居民。而澳大利亚税法层面上的居民,与个人是否有澳大利亚国籍无关。即具有永久居住权的个人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澳大利亚的税收居民,个人是否具有澳大利亚的税收居民身份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具体来判断。相关法律对不同情形下的身份判断做了规定:如个人于某一税务年度在澳大利亚居住半年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澳大利亚的税收居民。对于一般规定来说:

(1)在澳大利亚有无住所;

(2)某一课税年度在澳大利亚居留183天以上;

(3)参与养老金计划。

值得注意的是,在评估前两条时,也要同时考虑其他与“居住”概念相关的因素,如:个人居住在澳大利亚的意图或目的;个人的家庭、事业、收入等与澳大利亚的密切程度;个人资产的比例和配置;以及个人的生活安排和社会关系。

综合分析上述条件,则会出现诸如,在澳大利亚旅游即使超过183天也是非居民的例外情形。

3、加拿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通常情况下,个人居住在加拿大即被作为税收居民(事实居民)或者被认定为税收居民。根据加拿大税法,在判断税收居民身份时,需要考虑个人的整体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实,例如是否在加拿大具有固定的、通常的、习惯性的生活方式、生活环境。基于此,在加拿大境内是否有住所、是否存在社会关系和重要经济利益以及其他密切联系等成为判断个人是否具有加拿大税收居民身份的重要事项。其次,“法定条款”在确定个人税收居民身份方面也十分重要。例如,于某课税年度内在加拿大居住183天以上的,通常认定为加拿大的税收居民。

4、新加坡“ITA”(Chapter 134)条款规定了新加坡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在某个特定的课税年度,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视为居民纳税人

(1)新加坡公民;

(2)在新加坡定居并成为永久居民;

(3)上一年度在新加坡居留183天以上的外籍人士;

(4)上一年度在新加坡工作183天以上的外籍人士(公司董事除外)。

居民纳税人可以申请开支、捐赠和税收减免,以此来减少个人所交的税款。

但如果符合某些条件,则会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如前一年在新加坡居住或工作不超过183天的外籍人士。而非税收居民也可以申请开支和捐款以减免税收,但是不能申请税收减免。同时,非税收居民的工作收入按照15%的税率纳税,或按照适用于税收居民的税率缴纳,以较高者为准。董事费、咨询费以及其他收入的税率是20%。

5、中国香港对个人税收居民身份的界定包括: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及临时在香港工作、居住的个人,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税务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税务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 天的个人。若某账户持有人具有双重居民身份,其身份应按加比原则确定:

(1)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一方的居民;如果在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的居民;

(2)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一方的居民;

(3)如果其在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将通过协商解决。

6、中国大陆对于税收居民的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通常将个人税收居民分为两类情形: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金融机构发现存在非居民标识的存量个人账户,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声明文件。声明为中国税收居民的,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是指政府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合法有效的文件)。


由此可见,对于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各国家和地区都有独立的标准和参照依据,如果某一个人打算申请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居民,就需要对该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居民认定条件有所了解,并及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您对注册海外公司、开立境外金融账户有任何问题,欢迎您与我们联系,通惠管理顾问必将竭诚为您服务。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获得万余客户信任。能为您提供国内外公司注册香港个人银行开户香港公司银行开户香港公司年审、审计报税、国内公司代记账报税、恢复香港公司注册等全方位、一条龙服务,让您全身心投入公司业务发展,再无后顾之忧。选择通惠,选择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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