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安全港条款简介

浏览次数:1662020-08-07 09:11:35


本文作者 | Mars Yang

图片来源 |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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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作为世界知名的金融中心和贸易自由港,一直以来都以方便快捷的公司注册流程、自由的商贸环境和完善的商业法律体系闻名于世,吸引了全球客商落户香港,并以香港公司为平台,开展全球商贸活动。但随着CRS在全球各地逐步落实,让原有的私募基金注册地也受到不小的冲击。特别是开曼、BVI群岛等传统离岸金融中心,在其他经济大国压力影响下,纷纷实施了经济实质法案,使得原本在这些地区注册的私募基金逐渐撤出,另寻其他的优质注册地。在这样的情况下,香港政府适时推出了《有限合伙基金条例》,期望能以全新的适应现代私募基金运营的有限合伙企业模式,吸引从传统私募基金注册地逃离的资金落户香港。但私募基金作为相对松散的企业管理模式,对于其合伙人的利益保障,就成为其重要考虑要素。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介绍,香港有限合伙基金中安全港条款的相关情况。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安全港条款简介


依照即将实行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香港也依照国际惯例,将原本的有限合伙公司,通过法律条款,改造为更适合私募基金经营和运作的模式,其中就包括保障有限合伙人权益的安全港活动。而这些活动包含的范围较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普通合伙人选择权利。依照现行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模式,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由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和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组成。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通常不参与企业经营,但以较多投资获取大部分回报,并有权选择普通合伙人的人选。而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主要负责企业经营,并通过对基金的运营(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获取部分经济回报。同时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即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但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可以对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的选择和准入以及退出,都有选择和建议权。

2、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经营的权利。虽然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通常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但并不意味着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对企业经营毫不过问。相反,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有权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实行极强的监督权力,其中就包括普通合伙人的任免、普通合伙人怠于经营时的督促、对该合伙企业审计会计师的选择等权利。

3、取得经营报告的权利。经营报告作为企业经营状况的最直观体现,虽然因私募基金的特性不会被公众调阅,但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有限合伙人),仍有权进行调阅,以及时掌握该企业的经营状况,也是保证自身投资权益的重要权利。

4、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商业实体,必然会因各种原因产生盈亏,而有限合伙人虽然只依据出资额度承担承担有限责任,但其仍然有对人为因素(普通合伙人或其他有限合伙人)造成的亏损进行追责的权利,如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或有限合伙企业因自身利益发起诉讼时为企业提供担保等。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虽然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的组织形式较为松散,但并不意味着作为企业投资人的有限合伙人没有法律权益。由于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并不为内地客商熟悉,因此选择一家专业且有经验的企业服务提供商为您提供必要协助,就成为最好的选择。而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获得万余客户信任。能为您提供香港、新加坡、日本、美国、开曼、BVI、塞舌尔、马绍尔等国内外公司注册公司及个人银行开户离岸公司年审审计报税、国内公司代记账报税、境内外商标专利申请、书号刊号及二维码申请、恢复离岸公司注册等全方位、一条龙服务,让您全身心投入公司业务发展,再无后顾之忧。选择通惠,选择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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