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转让内地公司股权需缴税 新个税法有依据

浏览次数:3692019-03-14 19:58:29


本文作者 | Mars Yang

图片来源 |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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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内地加入CRS协议以来,已经进行了多次税务居民信息交换。而在历次信息交换中,也发现大量蛛丝马迹,并以此为突破口,追缴了数额巨大的应交税收。而随着2019年新个税法的实施,加上CRS协议的配合,内地税务机关也成功突破了很多以往无法侦办的避税案例。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介绍一则非居民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而被追缴个人所得税的案例。

首先,先让我们了解下事件的具体情况:


境外公司转让内地公司股权需缴税 新个税法有依据


香港商人A先生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公司,注册资本为1万港币。2000年该公司作为投资方,在深圳注册了一家法人企业,从事物流运输行业,同时在深圳购买了大量仓储设施。经过10年运营,该深圳公司已发展为品牌企业,发展势头良好。加之深圳房地产一直处于上升趋势,使得该深圳公司持有的物业不断增值。2010年,A先生在境外将香港公司转让给某新加坡公司,而深圳公司作为香港公司的子公司,也一同被转让,转让价格2亿余元。

可能有人会产生疑问,为什么香港商人的境外转让收入会被境内税务机构征税?该香港商人A先生也存在同样疑惑。其实,该香港商人被境内税务机关征税并不是无法可依。深圳税务机关对此给出的解释为:转让的香港公司和深圳公司,其主体物业为深圳公司所属资产,转让价格基础为深圳公司资产的市场估值。鉴于香港公司在港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经营业务,其转让溢价应大部分归属深圳公司资产增值。从形式上看是转让香港公司股权,但实际上是间接转让深圳公司股权,存在重大避税嫌疑,根据利益属地征税原则,因此决定对其征缴个人所得税1368万元。


在此之前,无论是国税函2009年698号文,还是国税总局2015年7号文,都只适用于非居民企业(而不是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或应缴税财产的行为。但在2019年实施的新个税法中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而减少其本人或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应对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之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当前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缴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而在这个案例中,A先生的公司设置形式与VIE结构及其类似(只是缺少上层的岛屿离岸公司),但即便在完整VIE架构设置中,内地企业仍然是其盈利主体,依照该案例,内地所属税务机关仍然有权对其控股公司实际转让内地公司股权的收益进行征税。


由此可见,在新个税法正式实施的当下,想要通过VIE架构进行海外避税已十分困难。如果您对境外公司控股内地公司有任何问题,欢迎您与我们联系,通惠管理顾问愿与大家一同探讨。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获得万余客户的信任。能为您提供国内外公司注册香港个人银行开户香港公司银行开户香港公司年审审计报税、国内公司代记账报税等全方位、一条龙服务,让您全身心投入公司业务发展,再无后顾之忧。选择通惠,选择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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