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之股权转让的行政审查

浏览次数:3622019-06-22 10:50:37


本文作者 | Mars Yang

图片来源 |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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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内地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加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口号的提出,大量新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建立。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这些新企业也进入了扩张和合并的阶段。而企业的扩张和合并,必然会引入股权的分配和转移。依照内地法律,股权的转移将涉及到行政审查业务。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介绍,中国公司股权转让行政审查的相关问题。


中国公司之股权转让的行政审查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批准、许可等申请材料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1、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的审查,不仅要对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法定要求进行审查,而且要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2、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只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法定要求进行审查,而由申请人本人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或者报批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以形式审查为标准,而不应以实质审查为标准。行政机关在对申请材料或者报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时,应当以审慎和注意程度作为衡量标准。例如,依法提交的法律文件是否提交,主体资格是否合格,文件签名与预留签名是否一致,审查合同、章程的法律效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原则上应以不干涉各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直接导致损害任何一方民事权利为标准。

行政机关错误的行政行为,导致股东的股权受到侵害,受害股东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行政诉讼,请求纠正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拒绝或者怠于纠错,受害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批准和登记行为。如果善意第三人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股权,因为错误行政行为的撤销而产生了损害赔偿的问题,股权转让中的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和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股权被非法转让后至纠正前,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或者其他股东的股权利益,应当通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诉讼途径解决。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登记,是设权性登记,股东工商登记是对抗性登记。股东名册登记与股东工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权利人或者责任人。公司的内部关系中,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股东之间、股东和公司之间发生股权权属纠纷时,应当根据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内容确定实际权利人,当事人不得以工商登记的内容否认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公司的外部关系中,公司债权人、工商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第三人因某种原因须追究公司股东责任时,可以根据工商登记的内容确定作为公司股东的责任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当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东名册登记属于对抗性登记,公司据以向股东履行义务,第三人可以据此确认公司股东。因为该项登记的对抗性,第三人与登记在册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取得股权并在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的,即使原登记股东虚假,实际权利人也不能对抗因信赖股东名册的登记而接受股权转让的第三人。


由此可见,中国公司对企业股权的转让有严格且详细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制定了全面的行政审查手段。如果您对中国公司股权转让有任何问题,欢迎您与我们联系,通惠管理顾问必将竭诚为您服务。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获得万余客户信任。能为您提供国内外公司注册香港个人银行开户香港公司银行开户香港公司年审、审计报税、国内公司代记账报税、恢复香港公司注册等全方位、一条龙服务,让您全身心投入公司业务发展,再无后顾之忧。选择通惠,选择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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