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注册之股东权益总览

浏览次数:2312019-05-18 10:18:59


本文作者 | Mars Yang

图片来源 |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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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内地经济水平获得极大提升。市场繁荣,商品丰富,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随着国家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大量有想法、有冲劲的人投身商海,为自己的未来打拼。而这其中,也有很多公司采取的是合伙股份制形式,由多人出资共同组建公司,除一人担任法人代表外,其他出资人均成为股东,但股东的责任和权利不仅仅限于出资,还有很多项股东专享的权利。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介绍,在合伙公司中,股东的权利都有哪些。


中国公司注册之股东权益总览


首先,先让我们了解下,什么是中国公司的股东。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也称投资人)。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区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可以是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同时,根据中国《公司法》外国人也能够担任中国公司的股东。

而股东作为一家公司的出资人,自然享有相应的权利,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保障投入资金的安全。而股东的权益,主要分为以下几项:

1、股东的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实现其股东权的基础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的权利,公司章程不得对这些权利进行剥夺或者限制。而这项权利包括:

1.查阅权

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也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行使重大事项决议权、人事任免权、公司监督权或者决定股票买进卖出,是以掌握公司经营与财务的可靠信息为前提的。因此,各国的公司法普遍赋予股东查阅公司有关文件的权利,股东查阅权不得以公司章程形式予以剥夺或者限制。查阅权具体分为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和账簿查阅权。

2.检查人选任请求权

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是指在股东有正当理由怀疑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重大事实,或公司管理层严重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时,请求法院选任检查人调查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的权利。

3.质询权

每位股东在股东会上都有权对会议议程中的任何事项提出质询,董事会或者董事、监事有义务回答这些质询。如果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裁定。

2、股东的召集权

股东召集权,是向负有召集职责的公司机关,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公司其他机构行使的职权,直接或间接来自于股东会。股东采取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来行使该权利。

3、股东的提案权

股东在股东会上享有对重大事务的表决权,但是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召集的事由和决议事项由董事会决定,股东只能通过董事会所控制的股东会,对董事会提案内容表示赞成或者反对。为保障少数股东的权利,许多国家规定了股东的提案权,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中国《公司法》同样赋予公司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权。小股东通过股东提案权的行使,能够在股东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向大股东和董事会提出对于公司经营管理的意见,协调其与大股东或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大股东或者经营者控制股东会,实现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4、股东的人事权

股东通过选举或者更换董事、监事来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因此,任免董事、监事是股东的一项权利。股东有权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公司机关的董事或者监事。股东选举或者更换董事、监事的制度主要是直接投票制、代理投票制和累积投票制。

1.直接投票制

任免董事采用股东会普通决议方式,决议按“一股一票”的“资本多数决”原则进行。因此,占发行股份总数51%的股东便可独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任免权,而占49%股份的股东对董事的任免无任何发言权。占股份总数51%的支配股东,通过选举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来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2.代理投票制

中国《公司法》规定了代理投票制。股份较为分散的公众持股公司,通过收购投票权,或者收购散户股份,将分散的投票权集中起来,达到一定控股比例时,便可控制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任免。

3.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也称为累积表决权,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少数股东在董事的任免上没有发言权,少数股东无法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进入董事会。为了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许多国家设立累积投票制度,使得少数股东也能选出自己所信任的董事。

5、股东的优先权诉讼

股东的优先权,是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在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增加资本时,优先于其他第三人,并按照自己原有的持股比例,认购新股的权利。原股东在公司发行新股时享有的新股认购优先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为了防止新股发行稀释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损害股东权益,防止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法》赋予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

6、股东的分红权

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即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利,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是股东向公司投资的根本目的。股份公司股东虽然可以在股票市场自由转让其股份,从股票价格的涨跌之中赚取差额牟利,但分配股息、红利也是股东投资并获取盈利的一个主要目的。

7、股东的收购权

股东的收购权,也称为股东的退出权或者回购权。股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即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的总额;股份是股权的基础与计量单位,即股权的享有以持有一定数额的股份为前提,股权的大小与持有的股份数额成正比,股份是股东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的象征。

8、股东的继承权

股权继承问题的解决,属于当事人自行决定的范畴。股权继承问题,争论的焦点集中在继承人是否有权取得被继承人享有的股东资格,即继承人继承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或者投资份额,是否就意味着其应当继承了原股东的股东身份。争论产生的原因,在于对股东资格与股东身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与人合性、股东的自益权与共益权等三方面的关系,并对这些方面存在不同理解所致。

9、股东的转让权

股东的转让权,是转让出资或者股份的权利。各国公司法为维护资本充实原则,均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允许股东以转让出资的方式,来转移投资风险或者收回投资。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由于有限公司是人合性的公司,因此各国公司法均允许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但会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加以限制。

而中国《公司法》第71条第1、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


由此可见,中国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精细且多样,而这样的权利界定,基本能保障股东作为投资人所享有的,对自身投资的保护及获取收益的权利。如果您对中国公司注册有任何问题,欢迎您与我们联系。通惠管理顾问必将竭诚为您服务。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获得万余客户信任。能为您提供国内外公司注册香港个人银行开户香港公司银行开户香港公司年审审计报税、国内公司代记账报税等全方位、一条龙服务,让您全身心投入公司业务发展,再无后顾之忧。选择通惠,选择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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